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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姿育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辜瓊珠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施昇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3項「確認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之新臺幣陸佰拾陸萬伍仟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之新臺幣陸佰拾陸萬伍仟元之擔保債權不存在」;關於理由欄第貳、四、㈡部分及第貳、五部分「確認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之616萬5,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本票,票面金額中之616萬5,000元之擔保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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