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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訴人
連恒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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