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連恒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