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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錢富春
即原告
裘建鶯
被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法定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637 元(計算式:2,967,450+4,052,187=7,019,6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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