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富春
- 即原告
- 裘建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東
- 法定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騏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孟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9,637 元(計算式:2,967,450+4,052,187=7,019,6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