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吳伯毅
- 即原告
- 樓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 上訴人針對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1 月20日以110 重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抗告、經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110 年4 月6 日以110 年台抗字第358號駁回再抗告而確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