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吳伯毅
即原告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 上訴人針對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1 月20日以110 重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抗告、經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110 年4 月6 日以110 年台抗字第358號駁回再抗告而確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