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惠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黃逸平
林建志
上列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