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綉君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惠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黃逸平

林建志

上列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