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玉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啓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永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3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243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