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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耀霆楊境碩翁瑄禮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371,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6,93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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