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王宥程
- 訴訟代理人
- 李兆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然附表一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370元(計算式:0000-000=370)。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 │ 1 │特休未休工資 │15011 元 │ ├──┼───────┼─────────────┤ │ 2 │加班費 │32408 元 │ ├──┼───────┼─────────────┤ │ 3 │資遣費 │16563 元 │ ├──┼───────┼─────────────┤ │ 4 │預告工資 │17600 元 │ ├──┼───────┼─────────────┤ │ 5 │提撥6%退休金 │24840 元 │ ├──┼───────┼─────────────┤ │ │ 總計 │10642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