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
- 即原告
- 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福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繼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團體協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