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進財即聚泰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聚泰行即陳進財於民國94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7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0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8年7月28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