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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蔣志宗張雅文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楊巧瀅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鄭富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9 年度雄簡字第4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109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其附帶上訴利益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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