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95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楊巧瀅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鄭富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9 年度雄簡字第4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109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其附帶上訴利益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