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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委任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李孟儒

  • 當事人
    吳雨潔完美徵信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吳雨潔 被   告 完美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委任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先位請求撤銷兩造間委任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備位聲明請求將原告依前揭委任契約應 給付之總金額減輕至2萬元,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萬元(即該委任契約原約定原告應給付之總金額),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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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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