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 原告
- 吳雨潔
- 被告
- 完美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委任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先位請求撤銷兩造間委任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備位聲明請求將原告依前揭委任契約應給付之總金額減輕至2萬元,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萬元(即該委任契約原約定原告應給付之總金額),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