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
109年度救字第199號
- 原告
- 杜彩盈
- 被告
- 饒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區○○○巷00○0 號,此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事件,亦應移由該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