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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查閱帳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蔣志宗饒志民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彬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輝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提出金展成企業有限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供其及其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查閱帳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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