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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德、王群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8,02萬7,99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12萬0,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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