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新德、王群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8,02萬7,99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12萬0,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