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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3號

聲請人
甲○○住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依法院組織法應公開姓名,亦無年籍代號對照表,本件判決遮掩導致無法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之情形。且原告甲○○為未成年人,其與乙○○、丙○○、丁○○為親屬關係,且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本院判決書均有提及兩造間之親屬關係,得藉由乙○○、丙○○、丁○○識別原告甲○○之身分,故依前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予以遮掩,聲請人漏未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前開規定,其聲請應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顧慮之強制執行疑慮,經調卷後應可核對真實身分,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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