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順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欣儀
兼法定代理 周方慰
人 之3
兼法定代理 郭淑芳
人 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欣儀、周方慰、郭淑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0,9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2,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