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葉雅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力維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3,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