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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被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重

訴字第180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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