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被告
-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重
訴字第180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