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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永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3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243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9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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