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映緻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理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 被告
-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浩箴
- 被告
- 張皓舜
- 被告
- 林俊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昭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壹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廖燦昌變更為鄭美玲,後再變更為邱月琴,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來公司)前邀同被告張浩箴、張皓舜、林俊儀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簽立保證書,擔保對原告過去、現在及將來之債務,在本金限額新臺幣(下同)1 億元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㈠、被告上來公司於107 年7 月30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委託原告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並予以墊款及續貸款等,嗣上來公司於108 年3 月19日起,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10筆,並經原告墊款,金額合計為29,999,000元。㈡、被告上來公司另於107 年8 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金額共計3,000 萬元。兩造並約定上開㈠㈡借款利率均為週年利率2.72%,又上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惟被告至今未能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催討未果,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被告尚欠本金共43,815,701元,及按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以:同意原告請求之聲明,對原告請求之金額及內容沒有意見。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上來公司債務明細表、綜合授信契約影本、約定書影本4 份、保證書影本3 份、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暨匯票及匯票付款申請書影本10份、借據影本4 份、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6 份、催告函(含雙掛號回擲聯)影本、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被告上來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抵銷費用明細表2 份、抵銷利息明細表、假扣押聲請狀暨裁判費收據及假扣押裁定影本各2 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並經被告均自認在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 │(年率%)│ │ ├──┼──────┼────────┼────┼───────────────────┤ │1 │1,746,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2,095,2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 │5,238,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4 │4,888,8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5 │617,5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6 │1,450,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7 │432,5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8 │1,852,5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9 │4,350,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0 │1,297,5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1 │1,265,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2 │4,100,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3 │4,300,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4 │4,539,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5 │4,198,000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16 │1,445,701元 │自108 年10月9 日│2.72 │自108 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總額│43,815,70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