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371,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6,93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