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良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079,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32,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