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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楊儭華李怡蓉藍雅筠

上訴人
即原告
簡良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079,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32,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藍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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