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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林婕妤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上訴 人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被 上訴 人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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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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