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聖峯、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蘇永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上訴 人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被 上訴 人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1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