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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新德等2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67,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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