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新德等2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67,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新德等2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67,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