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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告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10年度救字第64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

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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