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8號
- 原告
- 陳惠敏
- 訴訟代理人
- 鍾美馨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10年度救字第64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
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10年度救字第64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
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