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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鍾淑慧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泓瑋即神美觀美甲美睫時尚沙龍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715元(86,145元×1/3=28,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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