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思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泓瑋即神美觀美甲美睫時尚沙龍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715元(86,145元×1/3=28,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