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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

代位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雪貞律師即吳明德之遺產管理人

      吳明義

      吳英玉

      吳英端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吳明德請求分割吳明德與被告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吳楊進治(民國94年11月22歿,生前住高雄市三民區)所遺留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不動產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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