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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0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30號

原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被告
洪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49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此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3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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