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小抗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抗字第9號
- 再抗告人
- 林怡君 指定送達長治郵局第46號信箱
- 相對人
- 林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雄小字第148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依上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對本院裁定再行抗告。從而,再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