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東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