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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靜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文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4 萬7,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3,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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