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0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本件原告與被告美化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