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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5號

原告
洪春富(HONG XUAN PHU)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法扶律師
被告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短少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9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短少工資│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加班費│資遣費 │訴訟標的│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
│    │    │工資  │   │    │金額合計│第一審裁判│裁判費 │費(F) │
│    │    │    │   │    │(C ) │費(D)  │(E)  │【計算 │
│    │    │    │   │    │    │     │    │式:F =│
│    │    │    │   │    │    │     │    │D-E 】 │
├────┼────┼────┼───┼────┼────┼─────┼────┼────┤
│18,000 │24,000 │11,200 │2,536 │88,000 │143,736 │1,550   │1,033  │5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