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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告
張嘉容
被告
健飲豆漿即姜盈存

原告與被告健飲豆漿即姜盈存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0,635 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681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60,320元

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14元(計算式:22,681元-667 元=22,0

1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77號

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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