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
- 原告
- 張嘉容
- 被告
- 健飲豆漿即姜盈存
原告與被告健飲豆漿即姜盈存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0,635 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681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60,320元
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14元(計算式:22,681元-667 元=22,0
1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77號
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