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原 告 張嘉容 被 告 健飲豆漿即姜盈存 原告與被告健飲豆漿即姜盈存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0,63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60,320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14元(計算式:22,681元-667 元=22,01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7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