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 權 人 林以修 債 權 人 莊欣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宜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5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 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寄存送達債權人,並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