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06號
- 債權人
- 星海灣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尤宗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台灣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