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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聲請人即債 柯正雄

務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鮑澤仁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林倩如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李黃印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之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變價。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不動產,由管理人至111年6月8日止已以公開拍賣方式變賣6次,惟因本件清算財團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債務人,再參以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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