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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2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麗慧(原名:廖素惠)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新光金控股票、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政壽險)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上開股票及投資市值、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39,62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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