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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97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976號

聲請人
朱清全
相對人
何青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一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二之本票,其發票日均為108年11月13日,其到期日分別為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10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108年11月13日以後始得行使,今聲請人陳明其分別於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10日提示,該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08年11月13日),發票行為尚未完成,事實上無從提示本票,難認業經合法之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利,故聲請人除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表一: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001 │108年11月13日 │55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29日 │NO291397│├──┼───────┼────────┼───────┼───────┼────┤│002 │108年11月13日 │45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108年11月29日 │NO291398│├──┼───────┼────────┼───────┼───────┼────┤│003 │108年11月13日 │1,000,000元 │108年12月10日 │108年12月10日 │NO291399│├──┼───────┼────────┼───────┼───────┼────┤│004 │108年11月13日 │1,800,000元 │108年12月1日 │108年12月1日 │NO291400│├──┼───────┼────────┼───────┼───────┼────┤│005 │108年12月20日 │550,000元 │109年2月10日 │109年2月10日 │NO237352│├──┼───────┼────────┼───────┼───────┼────┤│006 │108年12月20日 │750,000元 │109年2月20日 │109年2月20日 │NO237353│├──┼───────┼────────┼───────┼───────┼────┤│007 │108年12月20日 │880,000元 │109年2月28日 │109年2月28日 │NO237354│├──┼───────┼────────┼───────┼───────┼────┤│008 │108年12月20日 │820,000元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NO237355│└──┴───────┴────────┴───────┴───────┴────┘┌────────────────────────────────────────┐│附表二: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001 │108年11月13日 │200,000元 │視同未載 │108年10月30日 │NO291395│├──┼───────┼────────┼───────┼───────┼────┤│002 │108年11月13日 │600,000元 │視同未載 │108年11月10日 │NO29139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97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