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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9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91號

聲請人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相對人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依前引規定,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時點,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法院前,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求,且本案已繫屬法院,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98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債權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以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519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現繫屬於本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198 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述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於110 年6 月11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現繫屬於本院110 年度審海商字第9 號民事事件,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既相對人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得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69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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