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
- 原告
-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章如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 被告
-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款等,查被告之公司設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