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海商字第9號原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隆洋遊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款等,查被告之公司設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