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909號
- 原告
- 孟憲玲
- 原告
- 孟憲宏
- 被告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周煌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326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於110 年4 月9 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嗣於110 年4 月12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0 年4 月16日以110 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110 年7 月14日確定)。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