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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00號

原告
呂梁香蘭
原告
梁景隆
被告
吳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以110 年度救字第123 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110 年9 月12日確定),並於110 年8月9 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868 號裁定,命其應於訴訟救助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10年8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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