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呂梁香蘭
- 原告
- 梁景隆
- 被告
- 吳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以110 年度救字第123 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110 年9 月12日確定),並於110 年8月9 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868 號裁定,命其應於訴訟救助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10年8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