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小抗字第9號

給付居間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高瑞聰鄭珮玟林家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抗字第9號

再抗告人
林怡君 指定送達長治郵局第46號信箱
相對人
林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雄小字第148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依上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對本院裁定再行抗告。從而,再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小抗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服務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