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68號
- 抗告人
- 江書宇
- 相對人
- 朱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所為110 年度司票字第22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詳如附表)之發票日均為民國106 年3 月30日,然相對人遲至110 年3 月間始聲請本票裁定,業已罹於3 年時效等語。
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於系爭本票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乙節,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司票字卷第9 頁)為證,原審以此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遲至110年3 月間始聲請本票裁定,業已罹於3 年時效云云,係就時效抗辯權是否存在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所為之爭執,揆諸前揭裁定意旨,並非抗告法院所得審究,而應另循相關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㈡至抗告人固引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27號裁定為據,主張:本票債權是否罹於時效係屬形式審查之範圍,本院自應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之判斷云云。然查:
⒈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縱本票已罹於時效,為裁定之法院亦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時效消滅事由,況非訟事件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許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僅就形式審查,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同此意旨。再參酌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之丙說(即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之1 號之丙說)固記載:「本票之時效抗辯雖涉及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然如本票發票人已為時效抗辯,復為執票人所不爭執,或時效抗辯是否成立甚為明確,無待兩造充分攻擊防禦即足以認定時,則於非訟程序中,法院就該時效抗辯予以審究,既無礙於非訟程序所欲追求之迅速、經濟之目的,即無不能審究之理」等內容,然未獲該次座談會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所採,足見縱使發票人之時效抗辯「未經執票人爭執」或「甚為明確」時,抗告法院是否即得審酌該時效抗辯,並非全然無疑。
⒉又抗告人所引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固記載:「抗告人於原法院既已為時效之抗辯,則原法院自應就此時效抗辯之有無理由為審查,以確定相對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是否具備,乃原法院竟以此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為由,遽予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即有未合」等內容,然依該個案事實之情節,可知係以相對人就時效抗辯並未爭執,無待兩造充分攻擊防禦即足認定為前提,此觀諸該案由最高法院廢棄並命原法院更為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更㈠字第19號民事裁定認定:「抗告人既為時效抗辯,相對人對該事實亦無爭執。職是,抗告人之時效抗辯成立,無待兩造充分攻擊防禦即足以認定」等內容自明。至抗告人所引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27號裁定既已記載:「相對人對本票請求權之時效完成,並無爭執,原法院自應審查此抗辯理由,據以認定相對人聲請法院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是否具備形式要件」等內容,更不待言。從而,縱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之見解,亦非逕認時效抗辯即屬形式要件,而係僅在相對人就時效抗辯並未爭執,無待兩造充分攻擊防禦即足認定之情形,始例外作為抗告法院形式審查之範圍。經查,相對人經本院函詢後,覆以:「不同意抗告人主張時效抗辯,俟抗告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再行答辯」等語(相對人110 年8 月9 日陳報狀參照),顯就時效抗辯有所爭執,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抗告人所引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27號裁定等實務見解之適用。抗告人引用該等見解,並主張:本票債權是否罹於時效係屬形式審查之範圍,本院自應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之判斷云云,於法容有誤會,尚難遽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附表:110年度抗字第68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106年3月30日│300,000元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1724325 │├──┼──────┼─────┼──────┼──────┼────┤│002 │106年3月30日│300,000元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9日 │1724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