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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
盧昭財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411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人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原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由相對人承受資產、負債,下稱中興銀行)於民國90年間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許後,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 分之1 )因而於90年11月遭查封登記。而相對人至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故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有之上述土地,前經本院以90年度全字第691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並經本院以90年11月26日(90)高貴民敬90執全字第4118號函囑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為中興銀行,債務人為聲請人,並於90年11月28日辦理查封登記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誤,並向本院分案室查證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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