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4號
- 原告
- 吳清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真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進、陳榮富、陳韋吉、陳承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5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