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 告 吳清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真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進、陳榮富、陳韋吉、陳承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551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