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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2號

確認退休俸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告
郭靜純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徐衍璞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退休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3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所明定。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以被告對其先夫劉福元生前核定之退休俸違法,生有爭議,致其支領退休俸半數等權益受損為由乃提起本件訴訟。查原告主張被告所侵害之權利係「退休俸」,所請求亦為退休俸給,而劉福元、原告是否有支領退休俸權利存在,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辦理,其適用主體為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且係本於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之高權地位而為規範,即屬公法。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應屬公法上之爭議,自非普通法院所得受理,應由行政法院於行政訴訟程序加以審理,原告向無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查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位在桃園市龍潭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退休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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