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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述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燕燕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判令應不得使其所有房屋製造噪音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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